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04执恢703号之一
本院执行天津市东润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尚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出具的(2019)津0104民初11713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956275.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
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中,已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956275.5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颖
审判员 尹 航
审判员 李 亚
书记员 张菡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