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尚泽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友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尚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03执保1276号
申请人天津市友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尚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1307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尚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734.2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朱 辉
书记员 张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