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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某某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50号
申请人:****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三八东路路北3366号(山东鸿创环保有限公司院内5层503号)。
法定代表人:刘圣兵,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平江南道谊厚公寓1-2-801-805。
法定代表人:安崇谦,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2701.6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技有限公司存款992701.6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