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25民终17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93年7月3日生,哈尼族,农民,住红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蒙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初农,云南天外天(蒙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云南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胜境街。
法定代表人:奠加彦,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198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86年7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现住临沧市临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日玥,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繁、云南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2021)云2529民初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分别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和反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提出撤回反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2021)云2529民初40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三、准许**繁撤回反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105元,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32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315元,减半收取4657.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红
审判员*鹏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