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428民初1558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
被告:云南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胜境街。
法定代表人:奠加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华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1月12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相应工程款已支付,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对本案尚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5元(原告已全额预交),减半收取计9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倪俊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