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信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629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胜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094670944W。
法定代表人:奠加彦。
被执行人:威信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扎西镇长征路2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130015148331R。
法定代表人:江旺。
本院在执行云南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威信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云0629民特348号裁定书,被执行人应向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款1350920.87元及利息(利息以1350920.87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0月28日止),以1350920.8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双倍向申请人支付自2021年12月31日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5909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威信县教育体育局1366829.87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吴化举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