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447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轩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文昌湖区商家镇环湖东路孔子文化创意园A1栋9号。
法定代表人:荣秀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路鑫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文昌湖区商家镇环湖东路孔子文化创意园A1栋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昌,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安康景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花园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贾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路94号。
法定代表人:牛新会,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宏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细柳街办西沣路长安国际企业总部41栋5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永昆,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富烨吉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街道花李村武将刘组26号。
法定代表人:吴亚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三门峡旺途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新义街街道办事处陇南开发区3号。
法定代表人:高飞,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周达,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轩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路鑫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康景宜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宏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富烨吉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旺途矿产品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447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4月17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康景宜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安康高新支行账户2607××××9162人民币110000.00元。申请人淄博轩煜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轩煜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