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秦河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陕西宏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81执恢17号
陕西某某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依据(2021)陕0481民初57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陕西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陕西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1664.98及违约金5443.0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09.36元,案件收受理费364元、执行费46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陕西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暂无金钱给付能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对陕西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本院向第三人陕西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陕西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上述款项履行完毕。本案案件款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481执恢17号案件执行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