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鸿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巴州一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民申7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锡成,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巴州一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王树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艳,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鸿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窦自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伦,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巴州一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新疆鸿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8民终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李
审 判 员 孙      艳
审 判 员 葛   瀚   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经   峰
书 记 员 沙热古丽·达吾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