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鸿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鸿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执异43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新疆鸿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团结路银河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窦自发,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新疆鸿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提出追加***为该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新2801执异299号执行裁定书,被申请人***不服该裁定提出复议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新28执复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执异299号执行裁定书,2.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异议人申请执行新疆鸿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21)新2801执145号案件,新疆鸿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被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17日支付案款57,079.6元,于2021年10月20日支付案款136,730.27元,尚有欠款199,472.13元未履行;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拥有100%股权的唯一股东,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申请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诉新疆鸿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9)新2801民初67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为(2021)新2801执145号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新疆鸿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53.84元,并已发放给申请人***,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导车辆的相关权证手续,但未实际控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证券等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新疆鸿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508万元,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自然人***认缴出资额2,508万元,投资比例为100%。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异议人***要求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为(2021)新2801执14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任  兰  祥
审判员      林进
审判员     森德木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窦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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