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22执1076号
申请执行人:轮台县鑫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群巴克镇。
法定代表人: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利军,新疆恒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鸿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窦自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轮台县鑫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鸿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轮台县鑫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轮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48,966.12元,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新疆鸿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对被执行人新疆鸿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信息、车辆信息、保险、证券、工商注册、税务、婚姻登记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鸿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1月1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鸿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措施。另我院通过轮台县自然资源局、轮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也对被执行人新疆鸿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鸿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轮台县鑫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疆鸿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轮台县鑫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鸿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和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疆鸿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建 国
审判员 刘 剑
审判员 麦尔旦伊利哈木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泽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