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1021执51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飞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蓬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1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蓬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飞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01572.12元及利息,检测费及修理费2900元,案件受理费1276.5元,案件申请费1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蓬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后,并划拨了被执行人陕西蓬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118331.65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飞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16907.65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424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1021执516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