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蓬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飞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蓬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1021执保15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飞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蓬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1021财保5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对被执行人陕西蓬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000元予以冻结,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蓬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网络查控,并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蓬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以116000元为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1021执保15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2月18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