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21财保53号
申请人:陕西飞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赵珂楠,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生,男,生于1970年8月29日,住洛南县,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蓬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冯淑英,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飞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16000元。申请人陕西飞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单号为PZDM**************0028、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16000元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飞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蓬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116000元,期限从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
案件申请费1100元,由申请人陕西飞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姚亚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青
书 记 员 姜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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