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蓬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蓬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孙某某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执35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蓬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房。
法定代表人冯淑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女,汉族,1985年10月17日出生,住显示雁塔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蓬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13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蓬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孙***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作出(2019)陕0113执35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陕AXXX**福克斯牌车辆,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房屋,但该房屋面积为97平方米,价值远远超过本案执行标的,暂不宜进行处置。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相关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发出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告知。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59044.6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伟忠
审判员  文丛达
审判员  董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博静
打印: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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