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3082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阿拉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幸福城镇幸福东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荣葳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宁县古城乡*****组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新疆荣葳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与被告阿拉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荣葳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剩余5496.22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李煜森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齐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