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传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云南传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云2801行审48号
申请执行人**市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市勐海路**西双拾贰城观澜**。
法定代表人岩叫,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聂晓疆。
委托代理人罗建云。
被执行人云南传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虹山南路**汇和花园******。
法定代表人查文宏。
申请执行人**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管局)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景)应急罚[2019]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市应管局认定,2019年4月5日17时30分许在**市洛特老寨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云南传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奇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未在作业现场管理,未及时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工人违反操作规程行为,未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市应管局于2019年4月8日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并于2019年5月16日向**市人民政府作出调查报告请示,后于2019年6月29日立案调查。2019年7月3日,市应管局认为传奇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五、六项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拟对其作出罚款45万元,并向传奇公司作出和送达(景)应急听告[2019]9-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景)应急罚告[2019]9-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2019年7月3日,市应管局对云南传奇建筑有限公司作出(景)应急罚[2019]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述认定事实和违法条款决定对其给予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决定书限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同时告知其不服决定书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方式、时间。该决定书于当月23日送达传奇公司。2020年6月25日,市应管局对传奇公司作出(景)应急催[2020]1号《缴纳罚款催告书》,以其至今未履行(景)应急罚[2019]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其履行处罚决定。2020年9月11日,市应管局对传奇公司作出(景)应急执行催告[2020]01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以其未履行(景)应急罚[2019]9-2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于2020年9月21日前履行罚款45万元。因传奇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故市应管局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对传奇公司逾期未履行的罚款45万元予以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对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的强制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三)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四)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的规定,市应管局对云南传奇建筑有限公司作出(景)应急罚[2019]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单位与被申请人名称不符,且该处罚决定书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均系2019年7月3日作出,而两份告知书均给予传奇公司3天的听证、陈述申辩时间,结合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时间存在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故对市应管局提出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市应急管理局申请的(景)应急罚[2019]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周晓云
审判员  曾 
审判员  雷卫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改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