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民终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传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虹山南路14号汇和花园C幢3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查文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县智慧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草皮街迎新路。
法定代表人:刘汉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榕杉,云南康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传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县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新云洲社区云海阳光商业住宅小区5幢商铺101号。
负责人:赵金飞,该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云南传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县智慧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传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2020)云0922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传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传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传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1元,减半收取2300.5元,由上诉人云南传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世兰
审判员 周付翠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茗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