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传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县智慧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传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传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922民初1197号
原告:云县智慧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县爱华镇草皮街迎新路。
法定代表人:刘汉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本旗,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榕杉,云南康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传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虹山南路**汇和花园******。
法定代表人:查文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传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县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县爱华镇新云洲社区云海阳光商业住宅小区**商铺**iv>
负责人:赵金飞,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云县智慧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县智慧公司)与被告云南传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传奇公司)、云南传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传奇云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县智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本旗、瞿榕杉,被告云南传奇云县分公司的负责人赵金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南传奇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县智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220050元;2.依法判令被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3.85%支付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偿清借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保全费1620元。事实和理由:因云南传奇公司承建云县大河口的盛源加油站,于2019年5月19日与原告签订《云南省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该合同由云南传奇云县分公司负责人赵金飞代云南传奇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中对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的单价、运送方式,及付款方式进行了详细约定。自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11月8日共向被告销售了1176立方米的混凝土,货款总金额为433575元,加打泵费12025元,补方运费1200元,作业超时加收费600元,合计原告应收金额为447400元,扣除被告期间已支付的220350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22005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云南传奇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被告云南传奇云县分公司辩称,该合同与总公司无关,该工程是分公司承包,债务也是由分公司承担。本案标的220050元,全部是混凝土款。已向原告支付227350元,尚欠220050元未付。原告主张的利息不认可。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云南传奇公司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混凝土购销合同、发货单、企业股权结构报告,被告云南传奇云县分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1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云南传奇公司(乙方)签订《云南省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云南传奇公司供应其承建的位于云县大河口云县盛源加油站的混凝土。约定以混凝土实际供应量为准、混凝土供应及验收方法、混凝土质量及验收条款、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预付50000元,混凝土浇筑完第一层楼板结清一次,浇完第二层屋面板结清一次,地坪浇完付,地坪浇完付清所有混凝土款违约责任:应按要求履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不得以任何原因拒绝履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否则甲方有权让乙方支付合同之外的赔偿,赔偿金额按本合同总金额的20%计算。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11月8日,原告共向被告销售了1176立方米的混凝土,货款总金额为433575元,加打泵费12025元,补方运费1200元,作业超时加收费600元,合计447400元。云南传奇云县分公司已支付220350元,剩余220050元一直未付。原告因申请财产保全,支出了申请保全费1620元。原告认为其已按约履行了义务,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云县智慧公司与云南传奇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被告应按约履行支付剩余混凝土款220050元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以22005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3.85%支付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偿清借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云南传奇云县分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愿意承担涉案债务,已构成债的加入,故该笔欠款由云南传奇公司与云南传奇云县分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赔偿保全费1620元的主张,该主张系原告维权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传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传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云县智慧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款220050元;
二、被告云南传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传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县分公司共同向原告云县智慧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以2200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3.85%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1元,减半收取计2300.5元,保全费1620元,由被告云南传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传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县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家跃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彭新美
书记员姜永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