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锦旭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西安锦旭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雁民初字第06861号
原告: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马王村村西108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
被告:西安锦旭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明德门小区2幢10602号。
法定代表人:窦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被告西安锦旭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76元,本院减半收取1238元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