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34民终1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14日生,藏族,四川省金川县人,住四川省金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榆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长虹路**********。
法定代表人:何爱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小平,男,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高进宇,男,汉族,1970年9月5日生,贵州省纳雍县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上诉人将美德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榆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小平、原审第三人高进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18)云340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0月30日以“***将另行起诉高进宇,要求高进宇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932.00元,减半收取4466.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和军芳
审判员 松晓芳
审判员 唐晓冬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申健
书记员 吴隆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