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榆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古城区全通租赁站、云南榆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702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古城区全通租赁站,经营场所:古城区金山街道东元社区德啟二居民区。
经营者:杨全,系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云南榆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长虹路66号1幢1单元5楼8号。
法定代表人:何爱康,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古城区全通租赁站与云南榆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云南榆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通过公告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线索提供。综上所述,因本案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红刚
审判员  尹丽莎
审判员  刘智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