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03民初503号
原告:上海熙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288号6幢J65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77407956L。
法定代表人:周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上海枫格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北路88号恒大名都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736305952。
法定代表人:汪学勤。
原告上海熙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熙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19年7月12日签订了《南昌恒大御澜府雨水收集系统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南昌青山湖区的“南昌恒大御澜府雨水收集系统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承包范围为雨水收集系统所有管道预埋、水处理设备采购安装、系统调试等,约定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33000元。原告按约如期履行完成了该工程的雨水收集系统安装及调试工作。被告于2020年10月28日开具了金额为11571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给原告作为工程款。商票约定兑付日期为2021年7月28日,到期后被告拒绝予以兑付,原告一致催促被告尽快对该笔款项予以支付,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及时支付已逾期承兑的商业汇票款人民币11571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15710元为基数,按最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8日金额为人民币1485元);本案的诉讼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桂敏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