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7执573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尚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
法定代表人:蒋鹏。
被执行人:**江太平医院,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05月08出生,汉族,住XXXXX。
被执行人:***,女,1980年09月01出生,汉族,住XXXXXX。
四川尚基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太平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07民初9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XXXXXX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XXXXXX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江太平医院、**、***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向被执行人**江太平医院、**、***发出限制消费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银行流水、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随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将被执行人**江太平医院车辆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将被执行人**、***房屋予以查封,系轮候查封且有抵押暂无法处置。将被执行人***股权予以冻结,此外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派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江太平医院、**、***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尚基建筑有限公司当面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92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