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瑞升电梯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瑞升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702执8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瑞升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威。
申请执行人湖南瑞升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242204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予以了冻结查封,但被执行人的上列资产尚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李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