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风景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省醴陵风景园林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281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学军,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湖南省醴陵风景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学军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醴陵风景园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281民初29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省醴陵风景园林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房屋租金504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学军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醴陵风景园林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学军同意法院终结执行,并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湘0281民初29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需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撤回执行申请后两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