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281执152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醴陵风景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醴陵风景园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281民初3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湖南省醴陵风景园林有限公司、***支付案款613096.5元。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中采取如下措施:1、2018年11月6日,约谈申请人***,其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具体的执行财产线索;2、2018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省醴陵风景园林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3、于2018年11月12日,向全国法院数字法院系统申请对被执行人湖南省醴陵风景园林有限公司、***的银行、车辆、工商、证卷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名下有湘BH78**、湘B33X**小汽车两辆,2019年3月19日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车牌号为湘BQ21**、湘B33X**的汽车过户手续。4、2018年11月13日,本院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5、2018年11月12日,本院向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可供执行;6、2019年2月15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对外投资理财产品情况,反馈无收益类保险可供执行;7、2018年12月21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醴陵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63081.04元公积金。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9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11月13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4月9日,本案应执行金额为613096.5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61309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款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