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风景园林有限公司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醴陵风景园林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281执1723号
申请执行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被执行人:湖南省醴陵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
被执行人:**,湖南省醴陵市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醴陵市人。
申请执行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醴陵风景园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作出的(2019)湘0281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省醴陵风景园林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采取如下措施。
一、11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省醴陵风景园林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于11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二、本院于11月11日、11月28日、12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其银行无存款,无工商,无证券,无车辆。
三、本院于11月14日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省醴陵风景园林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于11月14日向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省醴陵风景园林有限公司、***的工商股权登记情况;于11月13日向醴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存款账户情况;于12月25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12月2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四、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在湖南省醴陵风景园林有限公司的股权。
五、12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省醴陵风景园林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12月17日将被执行人湖南省醴陵风景园林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12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12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0000元及利息的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