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4财保342号
申请人:四川科莱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绵阳市游仙区石马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205415314P。
法定代表人:余海跃。
被申请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大通路23号楼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17581287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科莱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编号:PZDM201951010000000678)作为担保。现泸州仲裁委员会已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科莱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20万元的财产。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支付等。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四川科莱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