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莱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科莱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22民初1140号
原告四川科莱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石马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余海跃,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建平县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三家蒙古族乡小新地村
法定代表人李少光,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四川科莱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平县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科莱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科莱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桂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