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莱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科莱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云驾岭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1830号
原告:四川科莱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205415314P。
法定代表人:余海跃,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君,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云驾岭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西土山乡云驾岭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550425564M。
原告四川科莱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云驾岭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科莱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科莱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科莱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蒲金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谢东洋
书 记 员 舒越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