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莱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科莱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4302号
原告:四川科莱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石马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余海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玄滩镇玄毗街村。
法定代表人:易定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科莱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科莱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以被告已将欠款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科莱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科莱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40元,由原告四川科莱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淳洁
书 记 员 李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