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4263号
原告:贵阳金阳万胜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街道办事处大关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2MA6EYTEX46。
经营者:江茂华,男,汉族,1978年9月25日生,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强,贵州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0710550914。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梅,贵州黔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实习证号23012011210801。
被告:武汉中科瑞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东创创意园3-10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86621480D。
法定代表人:叶明,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阳金阳万胜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被告武汉中科瑞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贵阳金阳万胜建筑物资租赁站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阳金阳万胜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516元(原告预交1,516元),由原告贵阳金阳万胜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李 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安芋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