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6166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杰,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科瑞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者:叶明,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科瑞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匡婷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