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4910号
申请人:佛山科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9号翠湖新村3号楼二层商铺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H73RX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大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工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23250822。
法定代表人:沈国娟。
被申请人:***,女,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庵东镇海富路25弄4幢59号。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科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浙江大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大行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4127.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科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大行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4127.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科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