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申4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湖心岛湖心环路27号湖心环路与湖心一路23层。
法定代表人:吕文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牧丹,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二培,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榆林北路36号绿地中心南塔11楼。
法定代表人:龚玮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德海,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杰,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0号绿地新都会5号楼5楼508。
法定代表人:方东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叶振华,男,汉族,1967年10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锐,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一明,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燕,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冬,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1幢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36202019B。
法定代表人:张一民,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秀山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8331524636。
法定代表人:张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工大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三十里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680767597P。
法定代表人:张东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70065413D。
法定代表人:关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129号中南国际大厦20、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6083Y。
法定代表人:盖尔克(ROLANDGERKE),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申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东风南路、广电南路南1号楼1单元6层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2470905W。
法定代表人:吴红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路49号3号楼C座17层3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728608129。
法定代表人:丁国进。
再审申请人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皇甲特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老街坊置业)、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下称科瑞河南分公司)、叶振华、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绿地集团)、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科瑞物业总公司)、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建科咨询公司)、郑州工大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工大保温材料)、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郑大设计院)、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博西家电)、河南申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申鑫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昊澜实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01民终24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皇甲特卫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皇甲特卫公司的经营活动与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扩大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原审判决认定皇甲特卫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1、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火灾事故的起点并不在皇甲特卫公司使用和管理范围内,皇甲特卫公司无法预见到火灾的发生。2、皇甲特卫公司及其员工仅具有火灾防范的基本常识,但不具备消防安全专业知识。3、《火灾事故认定书》未认定火灾是由皇甲特卫公司经营或其他不当行为引发,未查明火灾发生的具体原因,也未明确指出皇甲特卫公司是引发火灾的责任主体,皇甲特卫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二、原判法律适用错误,并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皇甲特卫公司对火灾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本案也不存在可以推定过错存在的明确法律依据,原审判决皇甲特卫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涉案建筑的建设方和物业管理方应对受损方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18年4月3日,郑州市郑东新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郑东公消火认字[2018]第0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此次火灾起火的原因可以排除人为放火、自燃、雷击、外来火源、电气及线路故障,不排除因遗留火种引起火灾。结合2018年3月30日,郑东新区管委会“2.1”火灾事故调查组在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后,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调查报告》载明,排除火种来自363室垂直上方的第19、20层,也可以排除楼顶平台向下掉落火种的可能性,并初步确认导致起火的火种来自363室。皇甲特卫公司作为363室的实际使用人,应对该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负有谨慎注意及防范义务,但其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亦未落实到位。故皇甲特卫公司与此次火灾的事故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对叶振华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判结合各个责任主体过失大小及原因力比例酌定皇甲特卫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皇甲特卫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对其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  楚绍京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芦 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笑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