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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民终4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湖心岛湖心环路27号湖心环路与湖心一路23层。
法定代表人:吕文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素平,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锋,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榆林北路36号绿地中心南塔11楼。
负责人:龚玮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杰,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德海,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0号绿地新都会5号楼5楼508。
法定代表人:方东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芳,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芳芳,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柒茶茶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3号楼C座1层3号。
法定代表人:刘娇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玲,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1幢110室。
法定代表人:张一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1263364。
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燕,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冬,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区秀山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张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工大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三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张东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关罡,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甲特卫公司)、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瑞河南分公司)、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街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柒茶茶叶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茶茶叶公司)、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瑞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集团公司)、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科公司)、郑州工大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保温公司)、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大设计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8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皇甲特卫公司上诉请求: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18)豫0191民初1832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皇甲特卫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柒茶茶叶公司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改判皇甲特卫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柒茶茶叶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皇甲特卫公司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有失公允。皇甲特卫公司具有火灾防范常识,但不具备消防安全防范的专业知识,一审法院拔高了皇甲特卫公司消防安全隐患的预见能力。火灾的起火部位位于18层363房间的空调外机平台之外的东部及下方区域,该部位位于大楼外立面,不属于我们的管理范围,出于安全考虑,皇甲特卫公司员工不可能观察到该空调外机平台的全貌及是否存在火灾隐患的客观条件和能力。一审中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皇甲特卫公司设置有消防设备,已尽到火灾防范的谨慎注意义务。上海科瑞河南分公司举证的皇甲特卫公司办公室火灾当天的视频中,显示皇甲特卫公司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安人员随手拿到配备的灭火器并能正常使用。皇甲特卫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具备专业的灭火能力,视频显示浓烟滚滚火势已经具备规模,皇甲特卫公司的工作人员如果盲目救火势必造成生命危险,原审法院认为皇甲特卫公司未采取积极有效的灭火措施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符。柒茶茶叶公司关于财产损失的证据不足不应支持。柒茶茶叶公司所使用的房屋在一楼,并未过火,受损非常轻微,火灾事故现场公证书可以印证。茶叶的品种、存放年限、是否受损、受损的价值都需要专业委托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进行确定,故一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柒茶茶叶公司的茶叶损失进行评估。2019年12月5日,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公司做出《退回司法鉴定函》理由是:“因我公司对室内物品茶叶的品种、等级、存放年限、存放条件及是否损坏等因素无法确定”。即评估公司对茶叶是否损坏已无法确定。专业的专业评估机构尚且无法确定茶叶的损坏以及确定其价值损失,一审法官对该损失进行酌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柒茶茶叶公司关于80万茶叶损失的证据仅为公证书,购物清单为火灾发生之后的交易清单,而且没有相关发票相互印证,一审法院采信该数额缺乏证据。
上诉人老街坊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郑州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832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改判老街坊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柒茶茶叶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使用法律错误,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住建部《民用建筑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并不适用于本案,且原审判决适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已失效。建设部《民用建筑为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不得在裁判文书中作为法律依据直接引用,更不定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公安部于2009年5月01日实行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防火暂行规定》关于外保温材料登记的相关规定自2009年9月份才颁布实施,其颁布之时涉案房屋已经进过了设计审核且施工完毕,也进行了消防设计验收,并无违反任何国家强制性规定。《防火暂行规定》针对的是在建工程和已经审批同意但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而涉案房屋为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且已交付使用的工程,并不在该规定的限制范围内。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老街坊公司使用的外墙保温材料系符合当时的原标准,对火灾发生及结果不具有责任,对柒茶茶叶公司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涉案工程外保温材料适用B2级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当时标准,且经过前期消防设计验收及最终的整体工程消防验收。涉案房屋的消防设计已于2008年通过审核、于2010年消防验收合格。二根据公消(2011)65号文的规定,自2011年3月15日起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才被纳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之内。说明涉案房屋的外保温材料等级在当时并不在消防设计和验收的范围之内。并且公消(2011)65号文针对的是建工程和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而涉案房屋为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且已交付使用的工程,并不在65号文的限制范围内。老街坊公司已如约将涉案房屋交付给业主使用,且已对该园区完成交接工作。根据《防火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皇甲特卫作为涉案建筑的具体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即使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于外墙、屋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但根据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显示不排除遗留火种引起火灾,说明皇甲特卫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并未尽到安全使用义务。柒茶茶叶公司的损失应当由实际侵权人承担,与老街坊公司无关。本案涉及的火灾事故从2点持续到下午5点多,由于当时消防通道停放有机动车、电动车、物业公司在周边设置石质隔离墩等综合因素导致消防车无法进入现场从而无法有效救火,长时间的火势持续才导致外墙受损严重。外保温墙燃烧是本次事故的后果,而非事故发生的原因。原审判决“本院认为”存在矛盾,不具有说服力。本案涉案房屋虽系开发商承建,但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勘察及验收等主体均不是老街坊,上述各主体共同形成了涉案工程,且最终工程经过了各大主体的验收。原审法院界定老街坊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显然与事实与法律不符合,老街坊公司无过错也无过失,不应对柒茶茶叶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涉案房屋,老街坊公司虽然系开发商,但涉案房屋的建设、设计、管理均非老街坊公司,所交付的涉案房屋在交付过程中其行为也无违反法定义务。老街坊公司对柒茶茶叶公司所诉事项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与皇甲特卫公司、上海科瑞公司之间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按照相关规定,火灾事故的形成原因包括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老街坊公司仅仅系开发商,并非引起火灾发生的主体,原审法院直接界定老街坊公司承担较大责任不当。事故发生后,老街坊公司第一时间投入后续安置事宜,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原审判决柒茶茶叶公司的损失过高,主张的财产损失未经鉴定,公证书显示茶叶并没有收到实际损害,涉案房屋仅仅系轻微受伤,茶叶价格也没有经过有效鉴定,法院直接以影响口感为由酌定40万没有法律依据。
上诉人上海科瑞河南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8)豫0191民初183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上海科瑞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柒茶茶叶公司各项损失共计80,000元,应改判为上海科瑞河南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柒茶茶叶公司承担。火灾发生的实际情况是:消防车辆到达之前,消防通道已经畅通,未影响消防车进入。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在消防车辆到达前消防通道畅通。3号楼C座道路周边未设置石质隔离墩,而是有约40厘米高的可移动的隔离杆,该隔离杆可以拆卸移动,消防车量到达之前,隔离杆已经被拆卸,消防车辆可以正常驶入。物业公司并未影响消防车辆及时进入园区,而是保证了消防车辆顺利进入园区。上海科瑞河南分公司也保证了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第一时间发现火情采取灭火措施,在消防大队到来之前铺设水带救火,播报安全通知疏散人员,设置警示带,尽到了消防义务。皇甲特卫公司办公室着火时,科瑞物业监控室内的消防主机发出了报警声音,值班人员通过对讲机及时通知了工作人员李国营。从皇甲特卫公司室内监控视频显示:13:29:53皇甲特卫公司工作人员发现火情,33秒内李国营于13:30:2秒到达现场,并采取了救火措施,13:33:55在浓烟滚滚的情况下李国营仍在奋不顾身铺设水带救火;13:35:07时仍在救火,这个事实有从消防大队调取得办公室监控视频为证。正是因为上海科瑞河南分公司及时发现火情,采取正确的灭火及疏散措施才未导致任何人员伤亡,上海科瑞河南分公司尽到了消防管理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皇甲特卫公司承担10%的责任比力过低。根据消防大队对18层的勘验报告中初步勘验及细项勘验内容,该次火灾的引火点为18层363窗户平台上的纸杯及里面和外面的烟头,可燃物为纸杯周边的杂物及B2级可燃外墙保温材料。该次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皇甲特卫公司对工作人员管理不当造成的过失失火,皇甲特卫公司应对该次事故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上海科瑞河南分公司对原审判决无法接受。3号楼的施工单位绿地集团公司、设计单位郑大设计院、监理单位上海建科公司、保温材料生产商工大保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3号楼的设计单位在设计时未要求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保温材料的生产商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保温材料,建科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未行使监理责任,未及时要求更换保温材料,均对火灾的快速蔓延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上海科瑞公司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海科瑞河南分公司具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财务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不应再让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法院酌定原告损失金额过高,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柒茶茶叶公司主张其茶叶损失948,110元没有事实依据,一审中未提供相应茶叶的购物发票,提供的收据也是火灾发生之后的。柒茶茶叶公司使用的房屋位于一层商铺,着火点在18层,一层商铺室内未过火,根据柒茶茶叶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显示,其茶叶大部分完好,仅有小部分被水打湿,一审法院直接酌定损失金额为40万元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柒茶茶叶公司曾向法院申请茶叶损失鉴定后又自行撤回鉴定申请,茶叶的品种,损失均未进行鉴定,柒茶茶叶公司应自行承担未鉴定的责任,而不是由法院酌定。
被上诉人柒茶茶叶公司针对三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简要答辩: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绿地集团公司、上海建科公司针对三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简要答辩:尊重法院的判决。
被上诉人工大保温公司、郑大设计院、上海科瑞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没有答辩意见。
原告柒茶茶叶公司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一、判令八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共计948,110元;二、判令八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导致的房屋不能使用期间的租金损失112,499元(自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30日,其中2018年2月1日-2018年5月1日年租金10万元,2018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1日年租金10.5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2月1日13时31分许,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与祥盛街交叉口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发生火灾。火灾事故发生后,2018年4月3日,郑州市郑东新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郑东公消火认字〔2018〕第0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此次火灾烧毁该建筑南侧及东侧部分外墙保温装饰材料,东南侧部分室内办公家具、电器等物品,无人员伤亡;对起火原因认定为:起火时间为2018年2月1日13时31分许,起火部位为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1X层36X房间空调外机平台东部及下方区域内,起火原因可以排除人为放火、自燃、雷击、外来火源、电气及线路故障,不排除因遗留火种引起火灾。
2018年3月30日,郑东新区管委会“2.1”火灾事故调查组在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后,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调查报告》载明,可以排除火种来自36X室垂直上方的第19、20层,也可以排除楼顶平台项下掉落火种的可能性。该《调查报告》还载明直接导致火势蔓延的因素包括:1.该建筑南侧地面的消防通道不仅停放有机动车、电动车,且物业公司在周边设置石质隔离墩,从而影响消防车顺利进入现场组织扑救。
刘娇娇系柒茶茶叶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于2017年5月7日与案外人谢德果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续租)》,承租位于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附3商铺,租赁期限五年,其中,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年租金10万元;2018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2日年租金10.5万元,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柒茶茶叶公司提交流水显示其分别于2017年4月15日、7月10日、10月13日、2018年1月17日向谢德果转款5,000元、25,000元、25,000元、25,000元。涉案大楼发生火灾事故后,刘娇娇向黄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8)豫郑黄证内民字第09710号《公证书》显示涉案房屋内茶叶过水严重。
经招投标程序,老街坊公司于2008年8月15日向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该公司为涉案项目的外幕墙施工单位,并于2008年10月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河南省基本建设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接受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的委托,对涉案项目3号楼外墙保温材料进行检验,该检测机构于2009年出具的《检验报告》载明,送检样品所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1X层36X房间实际使用人为皇甲特卫公司;上海科瑞河南分公司系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的物业管理单位,系上海科瑞公司的分支机构。老街坊公司系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建设单位,绿地建设公司系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的施工单位,该建筑五大主体于2010年11月7日经验收合格。郑大设计院系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的设计单位,该项目施工设计图于2007年12月完成,并于2008年3月份取得施工设计图审查合格证及消防审查合格证。建科咨询公司系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项目施工的监理单位。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外墙保温材料由工大保温材料生产。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变更名称为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铺租赁合同(续租)》、银行流水三份、(2018)豫郑黄证内民字第09710号《公证书》、《火灾事故认定书》、《关于郑东新区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2.1”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老街坊公司及绿地建设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绿地建设公司提交的《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以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其他公民或法人由于过错损坏公民财产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民事责任。数个行为没有意思联络,但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皇甲特卫公司在其使用的房间空调外机平台起火后未能及时扑灭,后火势蔓延至原告房屋,致使原告房屋过火,皇甲特卫公司作为起火点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应当预见到可能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但其未举证证明设置有相应的消防设备,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亦未采取积极有效的灭火措施,导致原告房屋过火,其对原告的财产损失存在一定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案建筑的外墙保温材料等级为B2级,根据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的《民用建筑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五条关于“建筑高度大于24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的规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第三条关于“加强已建成外墙保温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外墙采用有机保温材料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梳理、检查和整改”的规定,老街坊置业作为涉案建筑的建设方,在明知涉案大楼采用等级为B2级外墙保温材料不符合《民用建筑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规定的情况下,仍未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的规定进行整改,导致火势蔓延,对损害后果发生具有较大责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火灾发生时,该建筑南侧地面消防通道不仅停放有机动车、电动车,而且道路周边还设置石质隔离墩,致使消防车辆无法及时进入灭火,导致火势扩大蔓延,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作为该建筑的物业管理方,未尽到消防管理职责,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科瑞物业总公司作为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的上级机构,应当在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对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绿地建设公司作为涉案项目的施工单位,该项目于2010年11月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且外墙保温工程的施工是由发包人老街坊置业通过招标选定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为该工程的施工人,涉案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与绿地建设公司无关,故绿地建设公司对火灾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郑大设计院依据当时现行的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工作,被告建科咨询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正常履行监理职责,被告工大保温材料根据建设方要求提供合格外墙保温材料,对火灾的发生均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结合本案案情以及各主体之间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比例,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酌定被告皇甲特卫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老街坊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上海科瑞河南分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上海科瑞公司对上海科瑞河南分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的损失数额。一、原告主张茶叶损失948,11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因火灾事故导致涉案房屋过水,致使茶叶被水打湿或浸泡,众所周知,茶叶需要保存在相对干燥的环境中,受潮将导致茶叶发霉,影响口感并进一步影响销售,故原告销售的茶叶在该次火灾事故中因过水产生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综合考虑涉案房屋过水情况,酌定该部分损失为400,000元,对其主张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二、原告主张租金损失112,499元,涉案房屋发生火灾事故后,承租房屋不能继续使用,原告应当及时解除或变更合同以避免损失扩大,或直接向出租方主张该不能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损失,且根据其提交的租赁合同及支付租金流水显示,其仅向出租方支付80,000元租金,并不能证明其主张的租金损失已经支付给出租方,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财产损失共计400,000元,被告皇甲特卫公司承担损失的10%即40,000元,被告上海科瑞河南分公司承担损失的20%即80,000元,被告老街坊公司承担损失的70%即280,000元,被告上海科瑞公司对上海科瑞河南分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上海科瑞公司、工大保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决议,判决:一、被告皇甲特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柒茶茶叶公司财产损失共计40,000元;二、被告上海科瑞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柒茶茶叶公司财产损失共计80,000元;三、被告老街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柒茶茶叶公司财产损失共计280,000元;四、被告上海科瑞公司对上海科瑞河南分公司的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柒茶茶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5元,由原告柒茶茶叶公司负担8,935元,被告皇甲特卫公司负担541元,被告上海科瑞公司、上海科瑞河南分公司共同负担1,092元,被告老街坊公司负担3,787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般来讲,公安消防部门作为职能部门在火灾发生后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是确定相关责任的直接依据。郑州市郑东新区公安消防大队于2018年4月3日出具郑东公消火认字〔2018〕第0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内容载明“此次火灾烧毁该建筑南侧及东侧部分外墙保温装饰材料,东南侧部分室内办公家具、电器等物品,无人员伤亡;对起火原因认定为:起火时间为2018年2月1日13时31分许,起火部位为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1X层36X房间空调外机平台东部及下方区域内,起火原因可以排除人为放火、自燃、雷击、外来火源、电气及线路故障,不排除因遗留火种引起火灾。”
另据郑东新区管委会于2018年3月30日出具的《调查报告》记载“可以排除火种来自36X室垂直上方的第19、20层,也可以排除楼顶平台项下掉落火种的可能性……。直接导致火势蔓延的因素包括:1.该建筑南侧地面的消防通道不仅停放有机动车、电动车,且物业公司在周边设置石质隔离墩,从而影响消防车顺利进入现场组织扑救。”
上述《火灾事故认定书》及《调查报告》均无调查得出引起本案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侵权人,以至于受害方柒茶茶叶公司不惜将多达八个主体列为被告寻求赔偿。各上诉人均未能够提交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有力证据,故本院对上诉人老街坊公司、上海科瑞河南分公司、皇甲特卫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实划分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其自行承担3,787元,多余部分退回;上诉人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其自行承担1,092元,多余部分退回;上诉人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其自行承担541元,多余部分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董忠智
审判员  李继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汪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