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民终4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0号绿地新都会5号楼5楼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61669630Q。
法定代表人:方东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芳、付芳芳,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湖心岛湖心环路27号湖心环路与湖心一路23层H2301、H2302、H2303、H2305、H2306、H2307、H2308、H2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86398949。
法定代表人:吕文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素平、张华锋,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榆林北路36号绿地中心南塔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0753152U。
负责人:龚玮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杰、倪德海,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峰,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锐、王月玲,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1幢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36202019B。
法定代表人:张一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1263364。
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燕、张瑞冬,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秀山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8331524636。
法定代表人:张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工大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三十里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680767597P。
法定代表人:张东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70065413D。
法定代表人:关罡,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甲特卫公司)、上海科瑞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街坊置业)因与被上诉人张峰、上海科瑞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物业总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建设公司)、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咨询公司)、郑州工大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保温材料)、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大设计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8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皇甲特卫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具有火灾防范的常识,但不具备消防安全防范的专业知识,一审拔高了上诉人消防安全隐患的预见能力,火灾的起火部位位于18层363房间的空调外机平台之外的东部及下方区域,该部位位于大楼外立面,不属于我司管理范围,出于安全考虑,上诉人公司员工不可能观察到该空调外机平台的全貌,以及是否存在火灾隐患,故上诉人不具备预见和防范空调外机平台消防安全隐患的客观条件和能力。一审证据证明上诉人设置有消防设备,已尽到火灾防范的谨慎注意义务。故一审认定上诉人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有失公允。二、被上诉人张峰关于装修、物品损失的证据不足。三、一审支持张峰租金损失过高,张峰对房租损失的扩大具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上诉人张峰应在河南省城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布安全鉴定结果后,及时对房屋进行装修出租,而非任其闲置,对于租金的扩大损失应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综上,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上诉人科瑞物业及时发现火情,采取正确的灭火及疏散措施才未导致任何人员伤亡,上诉人尽到了消防管理责任,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皇甲特卫公司承担10%的责任比例过低,本案中根据消防大队对18层的勘验报告中初步勘验及细项勘验内容,该次火灾的引火源为18层363窗户平台上的纸杯及里面和外面的烟头,可燃物为纸杯周边的杂物及B2级可燃外墙保温材料。该次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被上诉人皇甲特卫公司对工作人员管理不当造成的过失失火,皇甲特卫应对该次事故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三、3号楼的设计单位在设计时未要求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施工单位绿地集团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保温材料的生产商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保温材料,建科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未行使监理责任,未及时要求更换保温材料,均对火灾的快速蔓延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四、一审认定房屋租金损失过高,部分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涉案楼盘于2018年6月20日修缮完毕,2018年6月20日之后的租金损失系原告自行扩大,不应支持。原告装修损失及物品损失未经鉴定,房屋内情况未经公证,无法确定受损情况,该部分损失不应支持。综上所述,请求判如所请。
老街坊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将案件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涉案房屋从设计、施工到交付都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及相关合同约定,老街坊公司无过错也无过失,不应对被上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张峰辩称:一审法院认定的损失数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维持原判。
绿地建设公司辩称:我司基于施工总承包身份,并非案涉项目暮墙施工单位,工程使用材料合格且经过竣工验收,原告损失系火灾引起,与我司无因果关系。
皇甲特卫公司针对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老街坊公司的上诉辩称:郑东新区消防大队对本次火灾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但该事故认定书并未查清火灾的原因以及确认火灾事故的责任主体,该事故认定书确认了起火部位,该起火部位位于原盛国际3号楼C座18层363房间的空调外机平台东部下方区域,皇甲特卫公司对该区域根本不具备管理的条件同时也没有管理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在不到30分钟的时间内火势迅速蔓延于整个大楼的南面,保温材料的迅速燃烧是对本次火灾事故造成业主以及房屋使用人重大损失,老街坊公司对本次火灾事故应当承担绝大部分的责任。
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针对皇甲特卫公司、老街坊公司的上诉辩称:该次火灾的隐患为18层363窗户平台上的纸杯,即里面和外面的烟头,皇甲特卫公司作为该房屋的管理人,对火灾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该栋楼使用不合格的外墙保温材料,老街坊作为该房屋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此次火灾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绿地集团、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此次火灾的发生,在设计监理及施工过程中均具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老街坊公司针对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皇甲特卫公司的上诉辩称:火灾事故分为火灾、成因和事故进一步扩大原因,火灾成因应该对火灾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大部分责任,而本案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其起火位于皇甲特卫公司,因此皇甲特卫公司对起火应当承担最主要的责任,其应当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作为物业公司未对火灾进一步扩大起到谨慎的防范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八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99000元(房屋装修损失88000元,租金损失暂计算至2018年5月21日为11000元,且需计付至房屋恢复使用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公证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如下事实:2018年2月1日13时31分许,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与祥盛街交叉口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发生火灾。火灾事故发生后,2018年4月3日,郑州市郑东新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郑东公消火认字〔2018〕第0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此次火灾烧毁该建筑南侧及东侧部分外墙保温装饰材料,东南侧部分室内办公家具、电器等物品,无人员伤亡;对起火原因认定为:起火时间为2018年2月1日13时31分许,起火部位为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18层363房间空调外机平台东部及下方区域内,起火原因可以排除人为放火、自燃、雷击、外来火源、电气及线路故障,不排除因遗留火种引起火灾。
2018年3月30日,郑东新区管委会“2.1”火灾事故调查组在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后,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调查报告》载明,可以排除火种来自363室垂直上方的第19、20层,也可以排除楼顶平台项下掉落火种的可能性。该《调查报告》还载明直接导致火势蔓延的因素包括:1.该建筑南侧地面的消防通道不仅停放有机动车、电动车,且物业公司在周边设置石质隔离墩,从而影响消防车顺利进入现场组织扑救。
张峰系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12层233号房屋业主,2016年7月21日,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涉案房屋出租给案外人李洪波,租赁期限为2016年7月22日至2021年7月21日,月租金3000元,按年支付。后因火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双方于2018年12月27日在该合同背书“合同内容全面取消,双方概不追究对方责任”内容。张峰对涉案房屋重新装修并购买办公家具等物品后于2019年5月22日将房屋出租给案外人任猛,租赁期限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月租金4800元,按半年支付。
经招投标程序,老街坊置业于2008年8月15日向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该公司为涉案项目的外幕墙施工单位,并于2008年10月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河南省基本建设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接受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的委托,对涉案项目3号楼外墙保温材料进行检验,该检测机构于2009年出具的《检验报告》载明,送检样品所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18层363房间实际使用人为皇甲特卫公司;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系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的物业管理单位,系科瑞物业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老街坊置业系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建设单位,绿地建设公司系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的施工单位,该建筑五大主体于2010年11月7日经验收合格。郑大设计院系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的设计单位,该项目施工设计图于2007年12月完成,并于2008年3月份取得施工设计图审查合格证及消防审查合格证。建科咨询公司系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项目施工的监理单位。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外墙保温材料由工大保温材料生产。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变更名称为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其他公民或法人由于过错损坏公民财产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民事责任。数个行为没有意思联络,但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皇甲特卫公司在其使用的房间空调外机平台起火后未能及时扑灭,后火势蔓延至原告房屋,致使原告房屋过火,被告皇甲特卫公司作为起火点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应当预见到可能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但其未举证证明设置有相应的消防设备,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亦未采取积极有效的灭火措施,导致原告房屋过火,其对原告的财产损失存在一定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案建筑的外墙保温材料等级为B2级,根据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的《民用建筑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五条关于“建筑高度大于24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的规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第三条关于“加强已建成外墙保温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外墙采用有机保温材料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梳理、检查和整改”的规定,老街坊置业作为涉案建筑的建设方,在明知涉案大楼采用等级为B2级外墙保温材料不符合《民用建筑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规定的情况下,仍未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的规定进行整改,导致火势蔓延,对损害后果发生具有较大责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火灾发生时,该建筑南侧地面消防通道不仅停放有机动车、电动车,而且道路周边还设置石质隔离墩,致使消防车辆无法及时进入灭火,导致火势扩大蔓延,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作为该建筑的物业管理方,未尽到消防管理职责,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科瑞物业总公司作为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的上级机构,应当在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对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绿地建设公司作为涉案项目的施工单位,该项目于2010年11月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且外墙保温工程的施工是由发包人老街坊置业通过招标选定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为该工程的施工人,涉案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与绿地建设公司无关,故绿地建设公司对火灾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郑大设计院依据当时现行的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工作,被告建科咨询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正常履行监理职责,被告工大保温材料根据建设方要求提供合格外墙保温材料,对火灾的发生均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结合本案案情以及各主体之间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比例,一审法院院酌定被告皇甲特卫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老街坊置业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科瑞物业总公司对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的损失数额。一、原告主张装修及物品损失共计8800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涉案房屋过火前后的装修合同及销货清单,结合涉案房屋过火、过水情况,本院酌定该装修损失为60000元。二、原告主张按照月租金3000元计算租金损失至2019年6月1日,根据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显示,火灾发生前其对外出租房屋月租金为3000元,其于2019年6月1日将涉案房屋装修后重新对外出租,故对其主张按照月租金3000元计算租金损失至2019年6月1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租金损失共计48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8000元,被告皇甲特卫公司承担损失的10%即10800元,被告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承担损失的20%即21600元,被告老街坊置业承担损失的70%即75600元,被告科瑞物业总公司对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科瑞物业总公司、建科咨询公司、工大保温材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决议,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峰各项损失共计10800元;二、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峰各项损失共计21600元;三、被告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峰各项损失共计75600元;四、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对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张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被告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8元,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共同负担455元,被告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92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皇甲特卫公司在空调外机平台起火后未能及时扑灭,后火势蔓延至张峰房屋导致房屋过火,其对张峰的财产损失存在一定责任,应当对张峰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老街坊公司作为涉案建筑的建设方,未使用符合规定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导致火势蔓延,对损害后果发生具有较大责任,应当对张峰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在火灾发生时,其尽到了消防管理职责,故科瑞物业公司对张峰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以及各主体之间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比例,一审法院酌定皇甲特卫公司承担10%赔偿责任,老街坊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科瑞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关于房屋租金损失问题,2018年2月1日发生火灾后,各方之间就火灾引发的纠纷尚未解决,上诉人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张峰有扩大损失的事实,故一审支持至2019年6月1日的租金损失并无不当。关于房屋装修及物品损失问题,一审根据张峰提交案涉房屋的装修合同及销货清单,结合案涉房屋过火、过水情况,酌定损失为60000元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老街坊公司、皇甲特卫公司、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上诉人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0元,上诉人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340元,上诉人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袁斌审判员董忠智审判员邵晓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米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