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青岛兴源聚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7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兴源聚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龙州路777号兴源巴黎城3号楼南侧商业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兴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营龙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铭,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宛平南路75号1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张强,执行董事。
上诉人青岛兴源聚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1民初5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兴源聚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青岛兴源聚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兴源聚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兴源聚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娜
审 判 员  王化宿
审 判 员  盛新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文淑
书 记 员  胡浩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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