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18903号
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树宏玲,广东圣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1893980。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中,广东圣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红荔路7019号天健商务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51874W。
法定代表人:韩德宏。
被告: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民星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414600T。
法定代表人:张海荣。
被告: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区深南大道与前海路交汇处星海名城七期2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704242。
法定代表人:冯吕浩。
被告: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秀山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8331524636。
法定代表人:张强。
被告:深圳市地健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彩田北路7024号健君园5栋2单元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8794293。
法定代表人:陈万玲。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地健工程爆破有限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1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蔚琳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郑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