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弘煌建设有限公司

**、***海事海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民终3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意,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天文,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段明林,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
原审被告:重庆弘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堂香街道办事处海棠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邱建中,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由瑞凯,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重庆新田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万川大道55号香炉山宾馆5-6楼及7楼会议室、负一层门市。
法定代表人:白昭鹏,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段明林、重庆弘煌建设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新田港口物流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不服武汉海事法院(2019)鄂72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人***均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17元,减半收取2608.5元,由上诉人**负担2121元,由上诉人***负担48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鲁 杨
审判员 周冬丽
审判员 胡 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程建晓
书记员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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