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弘煌建设有限公司

***与***,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5456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4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男,汉族,1963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36586665F,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海棠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邱建中,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院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6.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启川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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