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弘煌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与******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1民初4819号
原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海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36586665F。
法定代表人:邱建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岚岚,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小林,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女,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龙雪梅,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红星社区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红星社区**
负责人:李连友,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小林、被告***、被告***、被告龙雪梅、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红星社区第三村民小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龙小林、被告***、被告***、被告龙雪梅、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红星社区第三村民小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小林、被告***、被告***、被告龙雪梅、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红星社区第三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对被告龙小林、被告***、被告***、被告龙雪梅、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红星社区第三村民小组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7.24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公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程 行
书 记 员 邓 斯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