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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与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粟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2021民初5430号 原告: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 被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 被告:粟某某,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原告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粟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于202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某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