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民终1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玉田县郑氏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散水头镇黄家铺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
上诉人玉田县郑氏钻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9民初3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玉田县郑氏钻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下和解并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4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玉田县郑氏钻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玉田县郑氏钻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玉田县郑氏钻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阳
审判员*鑫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