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8民初1589号
原告:贵州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聚林世纪城13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7309643896。
法定代表人:周湘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奥,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汇众兴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115号58栋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DRLB12Y。
法定代表人:何进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汇众兴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贵州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444.00元,由原告贵州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召卫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