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3521号
原告:贵州黔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斗篷山路227号天源广场城市综合体2栋21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059078638Q。
法定代表人:唐茂,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飞、龙玉桂,系贵州君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聚林世纪城13栋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7309643896。
法定代表人:周湘龙,职务不详。
原告贵州黔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黔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贵州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黔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黔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94元,减半收取5947元,由原告贵州黔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况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