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9民初488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庆,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被告:贵州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聚林世纪城13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7309643896。
法定代表人:周湘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容,男,199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长顺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工程量需要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待凑齐鉴定费后再另行起诉”为由,于2021年7月26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邵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开阳
书记员 吴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