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402民初620号
原告:***,女,1958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成安县。
被告:***,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曲周县。
被告:河北汇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409号A座19层1904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地址邯郸市高开区世纪大街21号鑫通大厦2楼。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汇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3元,减半收取64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