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402财保21号之一
申请人:***,女,1958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成安县。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成安县,系***儿子。
被申请人:***,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曲周县,系冀D×××××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
被申请人:河北汇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409号A座19层1904号,系冀D×××××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车主。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2017)冀0402财保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北汇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冀D×××××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查封、扣押。现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汇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冀D×××××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